于是,1803年2月24日,马歇尔在那间借来的地下室里,宣读了联邦最高法院全票通过的裁决。这时,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六人,一人病假,五人同意。
首先,马歇尔宣布,对马伯里的任命是合法有效的,马伯里也有权得到这份任命书。因为任命是在前任总统有效任期内完成的,并已签名贴封,即履行了全部必要的法律程序。依法,这些程序完成后,被委任人即获得了“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权利”。如果政府未将委任状送达,就构成了对被委任人的侵权,也就必须进行补偿和补救。因为由法律保护的个人的权利,就是公民自由的根本所在。政府的首要职责,就是提供对这种权利的保护。不能保护已是渎职,任意侵犯就更是违法。一个政府官员如果试图这么做,那么,不论他是总统还是国务卿,都必须随时准备站到法庭的被告席上。因此,法院有权受理此案。
其次,他宣布,最高法院无权命令联邦官员履行他职权以外的责任,但有权命令他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。将任命书送交被任命人,是国务卿的责任。据此,并根据《1789年司法法》第十三条,最高法院有权给国务卿麦迪逊下达强制令。
如果马歇尔的判决只有这两条,马伯里的官司就算是打赢了。剩下的事情,就是大法官和国务卿的战争。但问题是马歇尔的判决还有第三个内容。在肯定了上述两点后,他宣布:尽管原告有权得到这份委任状,最高法院却无权命令被告将其送达,因为《1789年司法法》第十三条违宪,不能算数,更不能执行。也就是说,送不送委任状,仍然是麦迪逊的事,最高法院管不着。而且,他还宣布:《1789年司法法》第十三条从此作废!
表面上看,这是一场没有赢家的官司:麦迪逊输了理,马伯里输了利,马歇尔则输了权。他自己把国会给法院的“尚方宝剑”给废掉了。但无论原告马伯里,还是被告麦迪逊,还有国会和政府行政部门,都接受了这个判决。马伯里接受,可能是因为他已经讨回了公道,纠缠下去又于事无补;麦迪逊接受,可能是因为他原本理亏,实际上又没有亏损。当然,他们也不是一无所获。马伯里讨回了公道,麦迪逊则保住了体面。
历史也接受了这个判决。在联邦最高法院展厅的大法官塑像中,只有马歇尔的塑像是全身的。他身后金字镌刻的判词,则有一条摘自本案。这说明美国人公认马歇尔是历史上最重要的首席大法官,也认同他的这一判决。其原因,我想很可能因为人们后来都逐渐意识到,本案其实有一位大赢家。他不是别人,正是美利坚合众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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